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
1、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我国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项目建设前,建设单位需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应当由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主持编写,并需经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项目方能开工建设;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在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http://58.56.98.90/REG/a/login中填报相关信息进行备案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工作内容
受业主委托,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受规划编制机关委托,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3、服务类别
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后评价、变更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固废环境影响专题等。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篇章、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变更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跟踪环境影响评价等。